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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凤山监管所接到消费者孙女士的投诉称:今年春节期间其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上的余姚市某美容店购买了一套标价为2500元的脸部护肤套装(简称“化妆品”),该店为孙女士免费提供每2周一次、共计12次脸部护理服务。孙女士于6月底做完第9次脸部护理,回家后发现脸部皮肤过敏,遂到店查看护理产品说明书,意外发现该化妆品已于2023年4月1日过期。为此,孙女士向余姚市消保委投诉该店使用过期化妆品。随后,孙女士到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被告知是使用过期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的,共花了800元医疗费。
凤山所接到投诉转办单后,经查实,该店向孙女士销售临保化妆品,导致孙女士在化妆品正常使用过程中过期,存在过错。而消费者孙女士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既未查看化妆品有效期,也未充分顾及自身使用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该美容店退还给孙女士1500元货款,并赔偿800元的医药费。宁波晚报通讯员 张松高 徐小波